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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甲供方式财税问题探析
作者:徐华蕊 李庶伟    点击数:3782    更新时间:2017/9/14 17:29:41    发布人:王勇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发包方(项目业主)作为合同的甲方出现,承包方(施工企业)作为合同的乙方出现。发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或者基于其他考虑,会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采购运作方式做出约定,一般有三种运作方式:“甲供材”、“甲控材”和“以料抵工”,不同的运作方式在实际操作中的财税处理亦有所不同,分别探究如下。

    一、“甲供材”运作方式

    “甲供材”是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提供建筑材料的运作方式,这些材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供材,这类由甲方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的建筑工程称为甲供材建筑工程。

    在“甲供材”运作方式下,建造合同价款不包括甲供材。对于甲方而言,由其出面向建材销售商招标采购建筑材料,索取增值税发票,在拨付给乙方后直接进入工程建设成本。对乙方而言,甲供材拨付给乙方,并不意味着甲供材所有权的转移,乙方在收到甲供材后,可以作为代管物资进行备查登记,通过备查账反映其收、发和领用情况,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乙方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成本时,也无需将其纳入建造合同进行核算。
    二、“甲控材”运作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甲控材”一般表现为乙方要按照合同约定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建筑材料,以乙方名义和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买卖合同,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出售给乙方并由乙方将其投入建筑施工。

在“甲控材”运作方式下,甲方无需做任何账务处理,财税处理不涉及甲方。对乙方而言,与一般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也没有本质区别。

    三、“以料抵工”运作方式

    “以料抵工”材料运作方式介于甲供材和甲控材之间,既可以理解为特殊的“甲供材”,也可以理解为特殊的“甲控材”。在这种情况下,由甲方选择材料供应商,与供应商签订材料买卖合同,甲方付款购买建筑材料并取得材料物权,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给。同时,在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也包含了这部分材料金额,但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并不以现金支付这部分材料金额对应的工程款,而是按照施工进度以材料实物方式进行支付。
    在“以料抵工”运作方式下,甲方实际是建材供应商,先购买材料,后将建筑材料以抵工程款的方式转手出售给乙方,需要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按销售货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对于乙方而言,实际上就是购买甲方销售的建筑材料,由于材料款属于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组成部分,所以,乙方一方面需要从甲方处索取增值税发票,登记建筑材料的购买成本,另一方面在给甲方开具建筑施工发票时,也要将这部分材料金额包含在开票金额之中。乙方需要做如下账务处理:

    收到甲方拨付材料时

    借:原材料——某某材料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乙方施工过程中领用建筑材料时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

    贷:原材料——某某材料

    在建设工程合同现实履行过程中,甲方对主要建筑材料的管控无非就是以上三种措施,从财务和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各有利弊,但由于国内建筑市场形势所限,具体采取那种管控方式基本取决于甲方,当然乙方也不能完全被动地接受,应该及早研究,据理力争,积极应对,尽可能减少因甲方干预对乙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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